华中科技大学校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0〕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医院药品采购通过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取网上勾选采购方式进行。具体选标程序如下:
第三条 由学校附属医院临床专家、药学及采购专家、校医院组成选标小组,负责药品选标,由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第四条 药品选标原则上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并根据湖北省药品招标目录更新情况及校医院药品使用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药品重新选标。
第五条 药品的选标
(一)常用类药品
我院常用药品以及用药金额较大的药品,参照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选取,在药品通用名、厂家、规格相同的情况下,结合我院实际,根据药品的效价比,选出首选及次选产品。
(二)非常用类药品
校医院将非常用的药品纳入到勾选药品目录里进行选标。对于少部分招标目录没有的药品,则在现有的配送商进行询价,价格低的配送商进行配送。
(三)应急药品
对于未列入我院药品选标目录,但临床在工作中临时急需的药品,由临床科室提出临时购药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提请院领导审核后,由药剂科按照“非常用药品”采购程序执行采购。
第六条 中标药品配送商的遴选及配送管理
(一)中标药品采用打包的方式派给配送商;
(二)配送商的选择综合考察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资质、交易服务质量、药品质量可靠性、公司配送范围等因素,往年与我院合作且信誉良好的配送商优先考虑;
(三)配送商的遴选由校医院药剂科提出初步方案,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四)校医院与药品配送商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管理方式进行药品配送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附件: 药品采购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