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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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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2-12-22    浏览:

    (校发〔2012〕51号)

    为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校内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严格执行,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各单位须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主要包括:

    (一) 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 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 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 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 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

    (二) 重要信息由各单位初步审查后,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复审;

    (三) 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

    七、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八、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一) 各单位对于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迅速予以公开。

    (二) 各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复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直接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

    (三) 业务主管部门复审认为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公开前,应当直接报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十、对于报送核准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复审结论可能错误的,应当直接转请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因此进行的专门审查,适用第九条规定的程序。

    十一、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十二、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要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信息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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