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2〕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准确。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校内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或完整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其职能是: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三)协调、指导和督促校内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执行情况;
(四)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和考核工作;
(五)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能:
(一)管理、协调和处理信息公开事项;
(二)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直属或附属单位等内设机构答复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六)具体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直属或附属单位等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信息公开按其公开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 信息按其属性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应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难以确定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信息,应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向社会公众和校内师生员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八)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经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主页、学校信息公开网和各单位网站等;
(二)学校年鉴、年报、简报、会议纪要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会议;
(七)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信息,应当在其被制作完成或者获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公开单位应当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及各单位的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我校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准确填写姓名、单位、有效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形式要求、目的和用途等。申请人还应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进行处理: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信息的类别、来源作出界定,由产生、制作该信息的学校内设机构作出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五)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院(系)、直属或附属单位等内设机构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校内各单位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学校监察处负责组织对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本单位网站或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或者校内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处举报;监察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每年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校内各单位每年9月底前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条第(一)、(二)、(五)、(六)、(七)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要依照本细则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制作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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